來源:人民公安報
作者:陳志剛
近日,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根據(jù)國務院、省政府有關規(guī)定,針對校車安全管理落實情況,特別是校車標牌核發(fā)、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工作情況進行檢查,對甘肅省校車注冊登記、標牌核發(fā)和校車安全管理制定了4項工作措施,強化校車安全管理。這是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第3次出臺措施強化校車管理工作。
措施強調,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,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。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應符合《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》要求,校車標識應符合國家標準《校車標識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應符合《校車標志燈》和《校車停車指示標志牌》標準要求。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,一律不予通過查驗,不得辦理專用校車注冊登記。對2012年5月1日前注冊的專用校車未安裝校車標志燈、停車指示牌、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(wèi)星定位裝置、車內外錄像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、輔助倒車裝置等安全設備的,要立即通知車輛所有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整改。
核查更正已注冊校車的關鍵信息,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要求各支隊車管所按照廳交管局下發(fā)的 《全省注冊校車統(tǒng)計表》所列的本轄區(qū)校車信息,立即開展對本轄區(qū)使用性質為校車的在用車輛的使用性質、車輛類型、核載人數(shù)等關鍵信息的核對工作。對使用性質、車輛類型核定錯誤的要立即進行更正;對注冊為校車的7座以下小型、微型載客汽車要立即通知車輛所有人拆除外觀標識、更正使用性質,不得作為校車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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